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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应该注意什么事项(租房时注意这6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3 11:15:58    

一、低租金和零佣金

明显过低的租金和零佣金,往往是“黑中介”为骗取订金、租金等而设下的圈套。“黑中介”常常以低租金或零佣金引诱租房人,随后以要租该房的人很多、本人或房东较忙不能见面等为由,要求租房人先交订金、租金等,而后很有可能卷款消失。


二、不合法不安全房屋

类似隔断房,改变房屋构造的一些房子最好不要租赁。

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规范租赁合同

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四、押金扣留条款陷阱

有些黑心房东会故意在租赁合同中不明确约定或设立不合理的押金扣留条款,退租时,以房屋受到污损、设施设备家具等损坏丢失、水电气欠费等为由而强行扣留押金。

签合同时,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押金退还、扣留的具体情形,最好是约定如需扣留押金,应由出租人提供证据。如合同对扣留押金的举证责任和扣留押金的情形约定不明确的,要在房屋交接入住时,同出租人一起对出租房及室内设施设备家具等进行仔细检查,填写物品交接清单并标明损坏状况等;要记录好水电气表的数值,必要时拍照存证。


五、“被租金贷”陷阱

有的中介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借助新兴网贷平台,故意隐瞒网贷事实,以“按月付租”诱骗租房人办理租金分期贷,导致租房人在不知情下“被贷款”,面临贷款不易取消、退租时难以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多重风险。为防范此类陷阱,要特别留意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相关条款或内容,“按月付租”是否要额外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等,防止“被贷款”。如了解清楚租金贷规则后愿办理租金分期贷款的,则要选择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贷款平台,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解约及违约条款等。


六、转租陷阱

有些房东为了让租客不担心合同期过长的问题,口头同意未到合同期退房可以转租,但后面可能会出现房东以不能转租为由扣留押金或者是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注意,租客转租房屋是需要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所以租客和房东协商好转租的事项后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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