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当量数是什么意思(一起了解环境保护税~)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5 10:48:44植树节的意义是为唤起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珍爱大自然的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3月12日植树节来临之际,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来聊聊有关环境保护税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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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02/征收对象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包括:
01 大气污染物
02 水污染物
03 固体废物
04 噪声(仅限工业噪声)
03/计税依据
征税 对象 | 计税依据 | 具体 内容 |
大气 污染物 | 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
水污染物 |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
固体 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处置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
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 |
04/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 对象 | 计税 方法 | 备注 |
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排放量*适用税额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噪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税额 |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
05/税收减免
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06/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