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钓鱼有什么处(罚禁渔期钓鱼有什么处罚规定)
90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05-28 11:53:31禁钓区、禁钓期之外,重庆禁捕水域可进行休闲垂钓。重庆钓友注意,垂钓使用3根及以上鱼竿(鱼线)垂钓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月2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将面临罚款的10种非法垂钓情形,用3根及以上鱼竿垂钓只是其中之一。
根据此修订稿,使用两根鱼竿(鱼线)垂钓、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都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
然而,若有两项及以上或3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前述非法垂钓情形,将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钓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这两种情形,还有8种非法垂钓情形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来说,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垂钓的;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的;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另外,使用国家和重庆公布的禁用钓具,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修订稿中明确,重庆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或新公布的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自发布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对于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护工作。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当然,也有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情形。其中明确,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本地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俗称罗非)、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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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有规定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同时,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不符合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青鱼、草鱼(草棒)、鲢(白鲢)、鳙(花鲢)、鲶(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鲤(鲤鱼)、鲌属(翘壳),全长不低于20cm;鳜属(母猪壳)、鲫(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