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去社区报备能查出来吗(未报备的后果)
102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07-10 10:45:48献县
近日,献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三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人。
案例一 2022年4月4日,献县临河乡张某甲(男,46岁,献县临河乡李疃村人)送朋友到石家庄后返回献县家中,未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向村委会、乡政府报备并落实管控措施,多次外出聚集。因张某甲从石家庄返回途中在服务区停留,与新冠感染人员有时空交集,被确定为密接人员,现已被集中隔离。
张某甲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及时向村委会、乡政府报备,致使防控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目前,该案已被献县公安局依法受理调查。
案例二 2022年3月24日9时许,郭庄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献县郭庄镇小郭庄村的王某某,于3月15日自天津市东丽区返回郭庄镇家中,未向村委会、镇政府报备。该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致使防控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献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6日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11日,违法行为人张某乙(男,36岁,辽宁省昌图县人) 从中高风险地区返献,居住到县城某小区,未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备,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从3月13日开始的6次全民核酸检测。3月22日,张某乙被确认为某市无症状感染者王某的密接人员,被集中隔离。
张某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致使防控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献县公安局依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张某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郑重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威县
警情通报
案例一:2022年3月22日,威县洺水浴都洗浴中心漠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未落实疫情管控措施,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登记客人信息、核查人员信息,对疫情防控造成风险。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威县公安局对涉事洗浴中心负责人袁某(女,36岁)予以治安处理。现该洗浴中心已被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二:2022年4月1日,苏某(男,40岁,威县第什营镇人)从省外中高风险区返威后,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主动向相关单位报备。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威县公安局对涉事人苏某予以治安处理。
案例三:2022年4月2日,高某(男,46岁,邯郸市鸡泽县人)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威,未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未落实相应健康管理措施,对威县疫情防控造成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威县公安局对涉事人高某予以治安处理。
案例四:2022年4月7日,威县怡居宾馆漠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未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对未持有48小时核酸证明的人员登记住宿,对疫情防控造成风险。现该宾馆已被责令停业整顿。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威县公安局对涉事宾馆负责人高某(女,35岁)予以治安处理。
威县公安局提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中高风险来威的,必须提前报备。凡是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威县公安局
2022年4月7日
衡水滨湖新区
近日,衡水滨湖新区公安分局对我区魏屯镇一名自霸州市返回、不主动报备人员进行调查!
据悉,魏屯镇西娄家疃村村民、大货车司机常某某,于2022年4月7日由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廊坊市霸州市返回后,未进行提前报备,存在较大疫情防控隐患,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魏屯镇防疫办工作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此人,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目前,此人已被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我区公安分局已对常某某进行调查。
依据《滨湖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不主动报备人员集中隔离观察费用自理的通告》规定,常某某作为衡水市外来返乡人员,特别是作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衡返衡人员,在返衡后未在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进行报备,并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全区疫情防控造成了较大风险隐患。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所有衡水市以外来衡返衡人员在抵衡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主动报备,并配合防疫规定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违反防疫规定,隐瞒行程不主动报备的人员,滨湖新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