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7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11-16 22:30:08发生工伤之后,先要做一个劳动能力级别鉴定,等级确定之后,我们就可以计算自己会有那些工伤保险待遇了,具体而言:
(1)医疗费(康复费):有社保基金来付,区分医保和非医保部分,非医保部分社保局不赔的。
(2)护理费:看具体护理人员的收入,没有证据的话就按浙江省平均工资60521每年。这部分费用由公司进行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资:看自己的实际工资情况,没有的按照浙江省平均工资计算。这部分也由公司支付。
(4)住院伙食补助:按省最低工资的35%确定,浙江省为1596一个月,大概是50元一天。
(5)交通食宿费:看具体的票据和医疗行为的相关性。
(6)伤残辅助器具费:要通过鉴定确定需要安装假肢、矫正器、轮椅等费用,按照国家标准支付。
(7)生活护理费: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分别按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8.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