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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11-17 07:50:27    

农村邻里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是最多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或纠纷不能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也不能向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侵权为由提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工作人员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权属,因而不能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

当事人应先向当地政府行政机关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应经过调查后应先行处理,先行处理是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对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必须在接到单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下面小编举一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胡某和刘某是两家相邻而居,两户基地之间有一块空地有一块空地,空地在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均有记载,对于此地块,两家闹得不可开交,胡某想在这块空地上种树,刘某想在这块空地上建房,经过该村村委会多次调解仍末解决,2015年6月,刘某擅自动工建房,胡某得知后当场阻止末果,于是,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两千元;

法院接到诉求后,直接就驳回了胡某对刘某的起诉,并告知了胡某正确的处理方法;

案情分析: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结合本案情况,胡某与刘某两家院子中间的一块空地,由于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均未载明其权属,这块空地因权属不明,才造成了邻居之间长期发生争议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内3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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