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基本就判缓刑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意味着是缓刑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4 10:23:38取保候审是对未决犯的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不少人会因为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而产生误解,认为案件风险得到释放,甚至认为案件会不了了之。
或者认为,对于这种侦查阶段都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都不怕跑了,一定是“不构成犯罪”或是“犯罪情节特别轻微”,至少也能判个缓刑或是不起诉。
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存在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错误解读了该项强制措施,将理解的重点放在了“取保”,而忽略了“候审”。
相对于非羁押性的取保候审,另一与之截然相反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就是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需要临时剥夺人身自由。
在办案人员眼中,不管是取保候审也好,还是逮捕也罢,既然刑事诉讼的齿轮已经开始转动,就必须产生一个结果,不可能中途而废。
虽然存在极少数情况,会由于没有犯罪事实,亦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撤销案件。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案件最终的走向都是审判。
所以其实取保候审的后两个字“候审”,言下之意就是“等候审判”。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逮捕也加一个后缀,变成“逮捕候审”,也许就不难理解,其实二者本质都是一样,都是用暂时的强制措施,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等待最终的审判。
唯一的区别仅仅是取保候审是非羁押状态候审,而逮捕是羁押状态候审。
之所以会让许多人产生取保候审就意味着缓刑的误解,也是因为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原因导致的。
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构罪即拘”,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构罪即捕”。
彼时公检二家机关,在刑事实务中可以说是以羁押为常态,以非羁押为例外。而且在当时的惯性思维之下,只有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极有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才会不批准逮捕。
这也导致了人们一直以来的惯性思维,认为取保候审就是缓刑的风向标。
随着上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尤其是犯罪结构呈轻罪化趋势下,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转变了“构罪即捕”的思路。
对于一些轻罪的刑事案件,或是犯罪情节轻微,所起作用较小的,哪怕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说是“能不捕尽量不捕”了。
受上述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数量和比例上,已经不同以往那样稀少甚至罕见了。
继续拿取保候审作为判处缓刑的风向标,是不合时宜的,是容易误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