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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母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投标关联关系分析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3 11:47:05    

1.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但是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对于采购、服务类项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首先注意的是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只针对法人主体本身,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就相当于分公司是在帮总公司去投标,中标后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履约,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3.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是否可以,或者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所以说母子公司是不能参与统一项目投标的。

至于在投标后母公司为了让子公司参与投标主动放弃投标,这种情况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是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社会上很多公开招标为了凑够三家满足开标条件,母子公司都来参与投标,相当于陪标,就是为了让开标得以进行,开标后再主动放弃投标,这在法律上是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4.母公司的招标项目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

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但仔细梳理起来也很明了。母公司的招标项目子公司当然可以参加,母子公司虽然有关联,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个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里面有两个要件,一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这个母子公司是满足该要件的。另一个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这个就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也就是说,如果招标人公开公平公正的去招标,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平等的,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子公司参加投标完全没有问题。不能参加投标必须是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很多人认为如果让参加情理上就是有猫腻,不应该让参加,但细细想一下,如果自己的项目自己的子公司都不能参加,那不是因噎废食?招标讲究的是法律,而不是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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